商标撤三中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有哪些

2024-2-11 / 0 评论 / 5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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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出撤三是一项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企业需要认真对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通过充分准备和了解撤三程序,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但是在以往的撤三案例中,被撤销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百分之八十以上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一、公司提供的无效证据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很多人惊讶了,原来保存的那么多证据都是没有的啊!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识,且这些证据是否能证明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同时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

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4、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但都是复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除非经公正的复印件方可有效,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恐怕少之又少,等到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

5、能否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这点为关键中的关键,你的商标被撤三了,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时能否准时收到通知书最为关键。

二、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系对驰名、著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以防止削弱商标的显著性,有效避免不正当竞争。

2、商标发生权属纠纷,等待行政司法裁决等。

3、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

4、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

5、其他足以影响商标正常使用的情形。

另外,企业可以与撤销申请人或其代理联系,了解撤销原因,争取通过谈判让对方撤回撤三申请。如果企业认为对方提出撤三申请的理由不充分或者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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